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纪念馆陈列展览管理规定(2017.11.6)

发布时间:2021 年 11 月 01 日 | 文章作者: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纪念馆 | 浏览次数:828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纪念馆陈列展览的管理和规划备案工作,规范办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的有关要求和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纪念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藏品与展览部是本馆负责陈列展览的主要业务部门,在本馆展览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陈列展览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第三条 举办陈列展览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 与本馆的性质和任务相适应,突出藏品特色,传播历史文化知识,具有较高的学术和文化含量。

(二) 合理运用现代技术、材料、工艺和表现手法,达到形式和内容的和谐统一。

(三) 文物展览主要以原件展出,复原陈列应当保持历史原貌,使用复制件、仿制件和辅助展品要予以标注。不展出来源不明、来源非法的文物。

(四) 展厅内具有符合标准的安防、消防设备,确保展品的安全。

(五) 说明文字要求准确、恰当,通俗易懂。

(六) 陈列展览的宣传活动及时、准确,并遵守本馆信息发布有关规定。

第四条 本馆的各类展览计划均需提前上报展览委员会,由展览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 基本陈列和专题展览

第五条 基本陈列的筹备要提前二至三年进行,专题陈列的筹备要提前一年进行,内容与形式设计要提交专家进行论证,由展览委员会审定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基本陈列与专题陈列中的展品要定期检查,展柜内每年要定期清理,对展览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更正。

第七条 定期对展厅进行巡视,做好展览设备设施的维修和维护工作。

第八条 展览因更换展品或维修,在开柜时需有藏品与展览部和保卫部人员同时在场。

第九条 认真做好展览的档案工作,确保展览档案的完整。资料包括陈列招标任务书、协议书、陈列大纲、文物点交清册、宣传资料、各类设计图纸、形式设计资料、验收报告等。


三 临时展览

第十条 临时展览的引进要提前上报展览委员会,由展览委员会对展览资格、时间、内容等进行审查,经展览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临时展览的设计制作,在确保展品安全和展览效果的基础上同时遵循节约、环保的原则。

第十二条 做好临时展览的档案工作,包括展览协议书、陈列大纲、宣传资料、形式设计资料等。

第十三条 展览开始之日10个工作日前,将展览主题、展览大纲、讲解词等有关材料向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四 进出境展览

第十四条 对入境展览严格按照国家文物局的有关要求,将展览主题、展览大纲、讲解词以及展览工作方案、展览协议书、展览举办各方的背景资料、资信证明、安全保障措施等材料报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如实填写《文物入境展览备案表》。

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中对文物进出境的要求,做好展览中进出境的申报及验关工作。

第十六条 展览大纲需提交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七条 赴展地区和场地必须具备安全条件和采取可靠措施,确保文物的绝对安全,并出具环境情况证明书。

第十八条 认真核对文物完残情况,填写文物清单。

第十九条 文物出库与入库,要与交接方核实无误,方可办理手续。如有问题双方要记录确认。记录要有笔录、照相等。

第二十条 文物装箱与布展要在我馆人员监督下进行,遇到问题要详细记录,并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尽快解决。

第二十一条 展览结束后做好展览情况的总结和资料的整理归档。


五 国内巡展

第二十二条 举办国内巡展,要将文物的安全放在首位。

第二十三条 严格按照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馆藏文物借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上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等一系列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布展、撤展工作要在我馆人员监督下进行。

六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馆展览委员会由本馆领导组成,每届任期3年,任期内,可根据工作和业务需要以及人事变动情况做适当调整。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