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单位“四有档案”工作的突出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21 年 11 月 01 日 | 文章作者: 《中国文物报》2018年04月13日 第三版 | 浏览次数:1471
现行《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保护单位要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这就是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档案”。《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档案”的具体工作内容做了进一步规定。可以说,“四有档案”是文物保护单位的身份证、户口本和履历表,是最基础、最重要、最经常性的工作,应该予以充分重视。 但据笔者所知,文物保护单位“四有档案”却存在着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保护范围(包括建设控制地带)划分和记录档案方面。 保护范围(包括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工作存在的问题。首先,市、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普遍未划定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甚至一些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也未划定,仅仅是以保护规划的形式进行说明。 其次,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数据更新不及时,自划定后基本就不再复核,有些甚至沿用几十年前划定的标准,与现状出入较大。同时,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划定不严谨。多以“保护范围面积XXX平方米(平方公里)”“院围或围墙以内”“东至XX村,西至XX河,北至XX路”等字句模糊描述,使文物工作者和执法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或无准确参考,或因时过境迁地标变化而无法确定具体范围,导致工作受到影响。 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存在的问题。一是设置有专门文物管理机构的文物保护单位在档案建设上还较为重视,基本做到有卷可查,但由宗教、旅游、部队、学校、企业和个人管理和使用的文物保护单位,档案管理情况不容乐观,有的单位甚至不知到什么是记录档案,更谈不上有效管理。二是除部分重新进行保护规划或参与重大活动审评考核的文物保护单位外,其余单位几乎做不到定期修订更新本单位的记录档案。三是一些市、县(区)文物行政部门没有建立起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或是记录档案不完整,没有对辖区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全覆盖。四是记录档案还不够详细准确,容易忽视对大遗址,古墓葬保护范围内的附属物,如石木构件、石刻的数量、尺寸和影像资料等信息的收集。 针对以上问题,为了加强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档案”工作,提出几点建议。 第一,建立分级管理制度。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区分管理重点,实现越到基层,“四有档案”越详实完备,具体做如下区分: 省文物行政部门,收集保管辖区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档案,指导和规范市、县(区)文物行政部门的“四有档案”建设工作。 市级文物行政部门,收集保管辖区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单位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档案。指导和规范县(区)文物行政部门的“四有档案”建设工作。 县(区)文物行政部门,收集保管辖区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档案。指导和规范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和个人做好“四有档案”建设工作。 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和个人,收集保管所负责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档案”。 第二,建立定期更新制度。为使文物保护工作能够紧跟时代的发展,文物行政部门应定期更新和完善“四有档案”。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每10年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对辖区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档案”进行一次检查,需要更新的由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向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的市、县(区)级文物行政部门予以通报。 市级文物行政部门,每5年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对辖区内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档案”进行一次检查,需要更新的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并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向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的县(区)级文物行政部门予以通报。 县(区)级文物行政部门,每5年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对辖区内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档案”进行一次检查,需要更新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并报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更新和完善的“四有档案”,由县(区)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向辖区内的文物保护单位通报。 文物行政部门划定和更新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时要充分听取专业机构和专家意见,实事求是,紧贴实际,做到文物保护与社会发展两不误。 第三,量化、细化记录档案。所谓量化,指的是记录内容要数字化和标准化,如划定保护范围的边界最好使用地理坐标和现地坐标相结合的方法,有条件的地方可沿边界多置界桩,或列明确且永久性的参照物,并附以数字说明,如“保护范围以某塔基边为准,向东XX米,向南XX米,向西XX米,向北XX米”。保护范围的面积可用“平方米”或“平方公里”两种单位,避免用“亩”或“公顷”来表述。所谓细化,就是指记录内容尽量详细,如古遗址、古墓葬保护范围内的附属物,其质地、数量、尺寸、保护现状、位置、影像资料等信息尽可能地收集整理记录,扎实做好基础工作。 转载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我馆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