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1 年 11 月 01 日 | 文章作者:文博圈微信公众号2018年8月8日 | 浏览次数:587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官网发布《关于深化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简称不《意见》),该《意见》为人社部和国家文物局为推进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共同起草的,目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8月13日。

《意见》表示,建立文博专业人员职称评审专业类别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文博行业发展实际需要,适时对评审专业类别进行调整。

《意见》明确,将文博专业人员的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代表作包括考古报告、专业研究/技术报告、展览策划方案、文物修复方案、文物保护规划、文物设计方案、宣传教育活动策划方案、文物安全设计方案、文物征集鉴定评估报告、文物绘图、文物摄影作品等。

《意见》指出,不唯学历,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长期从事文博工作,实践证明能胜任相应岗位要求的,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不唯资历,对在文博事业发展中取得重大成果、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作出重大贡献的,可放宽资历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不受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不唯论文,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以及实践性、操作性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淡化或不作论文要求。不唯奖项,不把文博领域各级各类奖项、荣誉称号等作为职称评定的限制性条件。


征求意见稿

全文如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关于《关于深化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为推进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文物局共同研究起草了《关于深化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网址:http://www.mohrss.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政策法规”,在“征求意见”栏目里提出意见。

2.发送电子邮件至zjszhichengchu@163.com或gjjpeixun@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8月13日。


附件:

1.关于深化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2.《关于深化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附件1-  

关于深化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文物博物(以下简称文博)专业人员是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中坚力量,是推动、引领文博事业蓬勃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现就深化文博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坚持党管人才原则,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健全完善符合文博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推动文博专业人员队伍结构更趋合理、能力素质不断提高,为促进文博事业全面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服务发展、激励创新。服务文博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满足各类用人单位选才用才需求,创新人才评价机制,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促进评以适用、以用促评,激发文博专业人员创新创造创业活力。

2.坚持遵循规律、科学评价。遵循文博人才成长规律,突出文博行业特点,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完善评价标准,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丰富评价方式,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文博专业人员。

3.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针对文博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不同专业、层级特点,加强研究,统筹推进,引导文博专业人员提高能力素质,增强事业心和职业归属感。


二、主要内容


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加强监管、优化服务等措施,建立健全符合文博行业特点、覆盖各级各类文博专业人员的职称制度。


(一)健全制度体系

1.优化职称层级设置。文博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和研究馆员。

2.规范设置专业类别。根据文博行业发展特点,设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考古、文物保护、文物利用四个专业类别。文物博物馆研究,包括文化遗产、文物、博物馆学等领域的基础理论研究、政策法规研究、发展规划、对策方法研究等;文物考古,包括以考古学手段进行田野(水下)调查、发掘的专业工作和项目实施,以及相关理论或技术应用研究等;文物保护,包括以科学技术手段保护文物的专业工作和项目实施,以及相关理论或技术研究,含不可移动文物修缮保护、可移动文物修复复制、文物预防性保护及安全防护等;文物利用,包括以展陈、社会教育、文创开发、信息化建设等方式发挥文物作用的相关专业工作和项目实施,以及相关理论或技术研究等。建立文博专业人员职称评审专业类别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文博行业发展实际需要,适时对评审专业类别进行调整。

3.文博专业人员各层级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思想品质、职业操守放在文博专业人员职称评价的首位,通过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文博专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坚守道德底线。

2.推行代表作制度。将文博专业人员的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代表作包括考古报告、专业研究/技术报告、展览策划方案、文物修复方案、文物保护规划、文物设计方案、宣传教育活动策划方案、文物安全设计方案、文物征集鉴定评估报告、文物绘图、文物摄影作品等。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代表作清单,确定不同专业、不同层级职称评价的代表作类型和数量。各专业类别可结合文博行业特点和专业属性增加创新能力评价指标,建立激励研究成果转化的业绩评价导向。

3.突出评价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注重考核文博专业人员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增加技术创新、专利、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将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内容。

不唯学历,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长期从事文博工作,实践证明能胜任相应岗位要求的,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不唯资历,对在文博事业发展中取得重大成果、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作出重大贡献的,可放宽资历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不受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不唯论文,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以及实践性、操作性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淡化或不作论文要求。不唯奖项,不把文博领域各级各类奖项、荣誉称号等作为职称评定的限制性条件。

4.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家文物局研究制定《文博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附后)。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文博事业发展情况,制定地区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1.丰富职称评价方式。灵活采用考试、评审、考核、考评结合、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提高职称评价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对研究属性较强的人员,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对应用性和技术性较强的人员,突出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

2.创新基层文博专业人员评价方式。鼓励文博专业人员服务基层、扎根基层,在职称评价方式上向基层文博专业人员倾斜,探索建立“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评价制度,面向基层文博专业人员进行单独评价,评价结果限定在基层有效。根据基层一线岗位工作特点,提高技术推广、解决实际问题、基层服务年限、实际工作业绩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对按有关政策规定,到基层单位从事帮扶、交流的文博专业人员,申报职称时可予以倾斜。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探索适合基层文博专业人员特点的评价方式。

3.拓展评价范围。进一步打破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畅通各类文博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渠道。非国有文博机构、社会组织等文博专业人员可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壮大文博专业人员队伍。在文博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编制外人员可按同等条件参加文博系列职称评价。文博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离岗创业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享有同等的职称评价权利,离岗创业期间所取得的业绩成果可作为职称评价的依据。

4.向用人单位下放评审权。发挥用人单位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逐步下放文博专业人员职称评审权限。鼓励有条件的、人才智力密集的省级及以上文博单位自主开展高级职称评审;鼓励条件具备的地市级文博单位自主开展中级和初级职称评审。对不具备自主评审条件的单位,可采取委托评审、联合评审等方式进行评审。经批准开展自主评审的单位,实行自主评价、自主聘任,评审结果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5.促进与人才使用制度相衔接。用人单位要将职称评审与人才使用相结合,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文博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对尚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强化岗位聘用管理,逐步实现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四)强化监管,优化服务

1.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建设。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组建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并按照程序进行核准备案,规范开展职称评审工作。要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积极推进评审专家共享,明确评审专家责任,强化评审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加强对自主评审工作的监管,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2.加强职称评审监督。健全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建立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和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加强对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3.加强职称评审服务平台建设。按照全覆盖、可及性、均等化的要求,鼓励各地建立权利平等、条件平等、机会平等的文博系列职称评价公共服务平台,在政策咨询、职称申报、审核评审、查询验证等方面提供便捷化服务。合理确定申报职称所需材料种类和内容,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不再要求申报人另行提供,减轻申报人员负担。


三、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文博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是分系列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改革进度和工作职责,确保文博行业职称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二)周密部署,稳步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切实抓好改革的贯彻落实。各地在改革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发现、研究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三)加强宣传,积极引导。职称评审涉及广大文博专业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细致地做好职称政策的宣传与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做好舆论引导,营造有利于文博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


附件

文博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为文博事业贡献力量。

三、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四、近三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

五、文博专业人员申报各层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标准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助理馆员

1.基本掌握本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或者具有基本操作技能,基本了解文博行业发展现状和相关政策法规。

2.基本具备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考古、文物保护、文物利用等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各项日常基础性工作。

3.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1年见习期满,经考察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高中毕业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从事文博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二)馆员

1.具有较为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文博行业发展现状,在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积累一定的实践经验,能够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独立开展本专业工作。

2.在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考古、文物保护、文物利用等领域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或者能够较为熟练解决常见的技术问题、取得某些技术成果;或者作为参与人完成一定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或项目,能够独立承担部分工作。

3.具有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的能力。

4.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或者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


(三)副研究馆员

1.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技术能力,具有较深的研究或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创造性开展工作,是专业领域内的骨干人才。

2.在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考古、文物保护、文物利用等领域取得具有创新性和行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或者具有较高的实践操作能力,参与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有代表性的技术成果;或者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若干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或项目。

3.具有培养、指导馆员、助理馆员开展专业研究或实践操作的能力。

4.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或者取得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


(四)研究馆员

1.科研工作能力强,具有很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专业知识,在相应学术、技术领域有独到见解,能够解决复杂的专业问题或指导完成重大科研任务、工程或项目,在专业领域内起带头作用和指导作用。

2.在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考古、文物保护、文物利用等领域取得具有重要学术价值或广泛社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或者具有突出的实践操作能力,成功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重大影响力的技术成果;或者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与人完成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或项目。

3.具有指导、培养副研究馆员、馆员等开展专业研究或实践操作的能力。

4.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在副研究馆员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


 -附件2-  

《关于深化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推进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文物局共同研究起草了《关于深化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意见》的起草背景及过程

文博专业人员是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中坚力量,是推动、引领文博事业蓬勃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1986年建立的文博专业人员职称制度,对调动文博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加强文博专业人员队伍建设、促进文博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目前,全国文博系统从业人员16万余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5万余人,形成了一支具有较高政治和业务素质、结构比较合理的文博人才队伍,为文博事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支撑作用。但是,原职称制度存在的评价标准不够科学、评价专业设置不合理、评价方式单一等问题日益凸显,需要通过改革加以完善。

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部署,国家文物局专门研究制定了改革工作方案,扎实开展文博系列职称制度改革工作。2017年初,启动调研论证工作,委托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成立课题组,全面梳理各地已出台的文博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文件,并选取全国东、中、西部7个文博大省进行实地调研,系统分析文博职称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形成了《文物博物职称制度调研报告》。在此基础上,2018年3月,起草了《意见》初稿。2018年8月和9月,先后召开文博行业北方片区和南方片区会议,集中听取19个省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2018年10月,《意见》经再次修改后,征求了国家文物局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的意见。2019年2月,国家文物局召开办公会,对《意见》进行了专题研究。2019年4月,人社部在江苏召开职称制度改革座谈会,又集中听取了部分省市人社部门意见建议。会后,我们对文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见稿。


二、《意见》的基本框架

《意见》聚焦文博专业人员职称评价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围绕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加强监管、优化服务等方面,提出针对性改革措施。包括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明确了文博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按照中央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服务发展、激励创新,坚持遵循规律、科学评价,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健全完善符合文博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

第二部分是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健全制度体系。优化层级设置,取消文博管理员;规范设置专业类别,统一设定为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考古、文物保护、文物利用四个专业类别;建立职称评审专业类别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文博行业发展实际需要,适时对评审专业类别进行调整。二是完善评价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思想品质、职业操守放在文博专业人员职称评价的首位;推行代表作制度,将文博专业人员的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突出评价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三是创新评价机制。丰富评价方式,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提高职称评价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创新基层文博专业人员评价方式,向基层文博专业人员倾斜,鼓励文博专业人员服务基层、扎根基层。发挥用人单位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逐步下放文博专业人员职称评审权限。四是强化监管,优化服务。加强职称评审监督,健全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建立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和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加强职称评审服务平台建设,提供便捷化服务。

第三部分是组织实施。从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稳步实施,加强宣传,积极引导等方面对贯彻落实提出要求。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优化职称层级设置

近年来,随着文博事业的蓬勃发展,各地各单位在招录文博人员时一般要求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地市级及省级单位一般要求硕士研究生以及上学历,可直接对应助理馆员职称;同时,用人单位在岗位设置上也不再设置文博管理员岗位,文博管理员实际上已经消失。经广泛调研论证,《意见》拟不在初级职称中保留员级的文博管理员,调整后的文博系列各层级职称分别为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和研究馆员。


(二)规范设置专业类别

当前文博领域新技术和新专业不断涌现,呈现出专业日益细分和跨专业融合发展的新特点,原有的专业类别设置已不能充分体现和涵盖当前文博专业的发展变化。另外,各地文博系列职称专业类别设置呈现多样化态势,且专业类别名称不统一,不利于行业的规范发展。根据《文物保护法》及中办、国办《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精神,在1986年《文物博物专业职务试行条例》中“陈列、考古、科研、保管、群工、鉴定”等专业基础上,结合全国各省市的专业类别划分和文博工作新要求,《意见》把文博系列专业统一调整为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考古、文物保护和文物利用等四个专业类别。


(三)关于完善评价标准

评价标准是职称评价的核心问题。《意见》遵循文博人才成长规律,突出文博行业特点,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注重考核文博专业人员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增加技术创新、专利、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将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内容。将文博专业人员的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推行代表作制度。


(四)下放评审权限

下放职称评审权是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之一。为充分发挥广大文博用人单位主体作用,《意见》提出“鼓励有条件的、人才智力密集的省级及以上文博单位自主开展高级职称评审;鼓励条件具备的地市级文博单位自主开展中级和初级职称评审”。需要注意的是,下放评审权不是为下放而下放,不搞“一刀切”。为此,《意见》明确“对不具备自主评审条件的单位,可采取委托评审、联合评审等方式进行评审”,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探索。